(2015)邢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赞勋与张云朋土地承包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赞勋,张云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赞勋,男,汉族,农民,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平乡县田付村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朋,男,汉族,农民,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平乡县油召乡。再审申请人王赞勋因与被申请人张云朋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赞勋申请再审称:将本案实质代耕(或转让)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承包关系,违背了相关法律条文,侵害了其应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张云朋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称利用亲戚关系以骗取村委会之名在不知晓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让其签订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再审申请人同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认为,王赞勋与张云朋2002年签订《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协议。王赞勋申请再审称,将本案实质代耕(或转让)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承包关系,违背了相关法律条文,侵害了其应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经审查,该协议约定由张云朋实际耕种包括灵元地和方上地共计3.4亩的承包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云朋依据该协议耕种王赞勋的上述两处承包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侵害王赞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该协议已履行十几年无争议,在张云朋没有违反该协议及该协议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王赞勋要求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依据不充分,主张张云朋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王赞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王赞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赞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