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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晟与罗军、徐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晟,罗军,徐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晟,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军,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雪梅,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晟与被执行人罗军、徐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军、徐雪梅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刘晟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37747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8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64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90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军、徐雪梅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73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军、徐雪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