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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郑恩岭与陈宝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岭,程贯峰,陈宝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郑恩岭,男,生于1963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程贯峰,男,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宝秋,男,生于1980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恩岭与被告程贯峰、陈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恩岭于2015年4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贯峰、陈宝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恩岭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恩岭撤回对被告程贯峰、陈宝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郑恩岭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