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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顺诚与被执行人鲁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诚顺,鲁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687-2号申请执��人阳诚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鲁欣飞,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阳诚顺与被执行人鲁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鲁欣飞应支付申请人阳诚顺案款23.19万元,承担执行费3378.5元。尚有23.19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鲁欣飞下落不明且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永州市永福锰业公司的股份,因该公司已被吊销工商登记,其股份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阳诚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