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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会明与边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明,边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吴会明,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28日,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边钢,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7日,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会明申请执行边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边钢现已全部履行本次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