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会明与边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明,边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吴会明,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28日,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边钢,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7日,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会明申请执行边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边钢现已全部履行本次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