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马莉、金钟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马莉,金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刘伟,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莉,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金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马莉、金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