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保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保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4。法定代表人杨金花。委托代理人陈波,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保生,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保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晋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