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明学与刘德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学,刘德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65号申请人吕明学,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刘德恒,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丰乐乡本院依法受理的吕明学申请执行刘德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吕明学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