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志成与朱新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成,朱新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36-3号原告:方志成,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司机。被告:朱新远,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永祥,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7日,系被告朱新远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成与被告朱新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成于2015年4月7日,以现证据不全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新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方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收取588元,邮寄费160元,申请保全费320元,合计1068元,由原告方志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维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