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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树平与刘金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百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省铜陵市。被告刘某,女,1962年10月26日,汉族,铜陵市解放东村30栋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5.5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胡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