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丽、韩兴华与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韩兴华,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60号原告:徐丽,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东昌府分局职工,住东昌府区。原告:韩兴华,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新泰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204栋3楼。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董事长。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号。代表人:高传江,经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春明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宜超,该公司职工。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徐丽、韩兴华与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鹏)、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聊城分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深圳远鹏承包了荣盛发展开发建设的聊城阿尔卡迪亚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后,将内部的大理石翻新和墙面抛光工程分包给其二人,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完工后经过深圳远鹏验收。而深圳远鹏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17673元至今未付。荣盛发展聊城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荣盛发展应依法承担发包人的责任。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767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查明:深圳远鹏已更作他名,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丽、韩兴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