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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廖明强与彭流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强,彭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廖明强。委托代理人龙思秀。被执行人彭流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明强与被执行人彭流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明强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向房产及土地部门送达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