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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分公司与姜慧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中心支公司,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慧,女,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中心支公司与姜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韩 应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