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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润达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润达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达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达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达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508元,剩余案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经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被执行人并将执行费561元交至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7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