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7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7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