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宏英,黄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大厦1幢。代表人杨少伟。被申请人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榕岸工业区(福州市岩城水泥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铃。被申请人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十层。法定代表人邓卫平。被申请人黄宏英,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黄宏英,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支路116号祥坂新村10座205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910105321。被申请人黄羽,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宏英、黄宏英、黄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宏英、黄宏英、黄羽价值3764306.99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宏英、黄宏英、黄羽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合计至人民币3764306.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施 炜(2015)榕民保字第241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