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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龙井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龙井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井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井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1年11月15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082855.7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龙执补字第2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