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云贵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贵,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杜云贵。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组织机构代码:72982074-0。法定代表人杨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257-1号裁定书,冻结了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被宜宾县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