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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某某以及其妻邓某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3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