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兴银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郑兴银,男。委托代理人:李德志、阮洪兴,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麦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银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银撤回对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兴银负担(原告已缴纳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冬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