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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罗兴国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国,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086号原告罗兴国,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明,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国诉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承担2345元。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杨慧云人民陪审员白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