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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刘**,女,1983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告刘**与被告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因病未到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7月,原、被告在忻纺打工期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3月10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2月16日生育长子,现随被告抚养生活,在忻府区东呼延村幼儿园读书。2013年3月31日生育次子,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10月28日晚,被告将原告之弟伤害致死,被告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被公安机关送入忻州市荣军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2014年1月4日,原告带次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28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长子随被告抚养生活,次子随原告抚养生活,小孩抚养费各自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结婚证字号晋忻结第010801318号《结婚证》(复印件)1份。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3、(2014)忻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1份���4、(2015)忻刑解强医字第2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1份。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忻纺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3月10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2月16日生育长子,现随被告抚养生活,在忻府区东呼延村幼儿园读书。2013年3月31日生育次子,现随原告抚养生活。2013年10月28日晚,被告将原告之弟伤害致死,被告被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院决定对侯效春强制医疗,决定生效后,被公安机关送入忻州市荣军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2014年1月4日,原告带次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31日,原告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忻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5)忻刑解强医字第2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解除强制医疗。同时提出:根据强制医疗机构诊断建议及侯效春之前的暴力行为,侯效春的家属仍应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2015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长子随被告抚养生活,次子随原告抚养生活,小孩抚养费各自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方正牌台式电脑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以及原、被告共同经营农机修理门市购置的修理工具气泵、焊机各一台及修理配件;双方均无存款,亦无债权债务。被告父亲提出:在被告致伤原告之弟后,在医院抢救及处理刘晋如的后事过程中借有债务9.6万元;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被告因病伤害致死原告之弟,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被告经本院裁定解除强制医疗后,仍在严加看管和医疗期间,且两婚生小孩年龄幼小,尚需原告照顾。庭审中,被告之父亦表示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及被告的病情康复暂不同意双方离婚。故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及被告的病情康复,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福  荣审判员 刘  效  青审判员 米� �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潇(实习)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