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代位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法定代理人掌某。被执行人吕某乙。被执行人吕某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吕某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海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向吕某丙送达,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海少民初字第00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