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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被告魏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