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薛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