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雪梅与李叶锦、陈秀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梅,李叶锦,陈秀惠,陈庚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347-1号原告谢雪梅,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叶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秀惠,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庚洋,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谢雪梅与被告李叶锦、陈秀惠、陈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庚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庚洋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B幢305、309、315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107944、201107939、201107937)。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庆 林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露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