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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包成春与戴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成春,戴玉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包成春,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李景有,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玉柱,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成春诉被告戴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成春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成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