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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上官某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