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上官某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