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任建园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园,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99号原告任建园,男,生于1991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代表人杨成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昊,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任建园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建园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YJX6**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2014年5月15日13时,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在102线与章丘市明堂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要求被告赔付车辆保险理赔金9787.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5月15日,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未向申请人提出正式索赔的情况下,本案应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章丘市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YJX6**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关为烟台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15日13时,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在102线与章丘市明堂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原被告因理赔发生争议,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将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时,原被告双方针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仲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被告在本院2015年3月11日首次开庭前,已于2015年2月4日(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建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振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记录于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