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丽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李丽,方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电子城市场5层5010室。法定代表人王辉,销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亮,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被上诉人方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8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北京创达立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