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邹昌秀、邹昌模、邹昌录、邓连全、邹昌品、陆业爱、杨义传、姚正荣、邹伏栋、邹昌林、邓晓芳、邹昌培、彭毓娇、吴远明、邹昌军、康杰、杨家伏、付秀红、康松、邹昌笑、邹昌勇、向家炎、曾祥柏、邹昌德、向光清、曾庆月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民委员会、邹昌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昌秀,邹昌模,邹昌录,邓连全,邹昌品,陆业爱,杨义传,姚正荣,邹伏栋,邹昌林,邓晓芳,邹昌培,彭毓娇,吴远明,邹昌军,康杰,杨家伏,付秀红,康松,邹昌笑,邹昌勇,向家炎,曾祥柏,邹昌德,向光清,曾庆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民委员会,邹昌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邹昌秀。原告邹昌模。原告邹昌录。原告邓连全。原告邹昌品。原告陆业爱。原告杨义传。原告姚正荣。原告邹伏栋。原告邹昌林。原告邓晓芳。原告邹昌培。原告彭毓娇。原告吴远明。原告邹昌军。原告康杰。原告杨家伏。原告付秀红。原告康松。原告邹昌笑。原告邹昌勇。原告向家炎。原告曾祥柏。原告邹昌德。原告向光清。原告曾庆月。诉讼代表人邹昌林。诉讼代表人付秀红。诉讼代表人姚正荣。诉讼代表人曾祥柏。委托代理人傅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廷贵,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昌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昌秀、邹昌模、邹昌录、邓连全、邹昌品、陆业爱、杨义传、姚正荣、邹伏栋、邹昌林、邓晓芳、邹昌培、彭毓娇、吴远明、邹昌军、康杰、杨家伏、付秀红、康松、邹昌笑、邹昌勇、向家炎、曾祥柏、邹昌德、向光清、曾庆月诉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民委员会、邹昌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而原告邹昌德已经于2014年9月29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原告之一邹昌德在起诉之前已经死亡,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予以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威审 判 员 裴远凯人民陪审员 刘绍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