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anAire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538号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7层A栋。法定代表人张定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珠林,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诺斯菲尔德125号大街东7038。法定代表人LowellAnderson。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农公司)与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詹尼尔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法官莫泰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博农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詹尼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中博农公司起诉称:为确保中博农公司承建的黑河中兴牧场有限公司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博农公司与詹尼尔公司于2012年就充气卷帘墙买卖进行了磋商,在詹尼尔公司确认其案涉充气卷帘墙产品可于黑河零下40度的严寒环境正常使用并确保能达到牧场所需的正常保温效果后,双方另就充气卷帘墙的图纸尺寸、货物交付、货款交付、指导安装、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达成一致。此后,中博农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并履行了其他义务,詹尼尔公司业已将货物交付至黑河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工地现场。但在货物安装过程中,詹尼尔公司提供的充气卷帘墙长度均比原约定尺寸减少2英寸左右,无法正常使用。另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设计以及材质过薄等原因,詹尼尔公司提供的充气卷帘墙无法在黑河零下40度的严寒环境正常使用并无法达到牧场所需的正常保温效果。综上,中博农公司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中博农公司与詹尼尔公司有关黑河中兴牧���有限公司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充气卷帘墙的货物买卖合同无效(解除);2、判令詹尼尔公司返还货款共计257773.94美元(暂按613.30汇率计算为1580927.57元人民币);3、判令詹尼尔公司赔偿中博农公司关税、增值税、清关杂税、海陆运费、汇差、施工等经济损失共计112318.78美元(暂按613.30汇率计算为688851.05元人民币);4、诉讼费用由詹尼尔公司承担。中博农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80号公证书;2、境外汇款申请书、估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博农公司发货单;3、(2013)黑市证内民字第430号公证书;4、现场照片;5、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退货相关事宜的催告函(三)、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产品(合同解除/无效)相关事宜��通知(四)、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6、黑河充气墙损失清单、中博农公司设备安装合同、中国银行汇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2013)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400号公证书、中博农公司欠付北京凯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高公司)未结款清单。詹尼尔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詹尼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对中博农公司提交的证据1、(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80号公证书;2、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博农公司发货单;3、(2013)黑市证内民字第430号公证书;4、现场照片;5、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退货相关事宜的催告函(三)、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产品(合同解除/无��)相关事宜的通知(四)、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6、中博农公司设备安装合同、中国银行汇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2013)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400号公证书、中博农公司欠付凯高公司未结款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中博农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的估价发票、证据6中的黑河充气墙损失清单,因系中博农公司单方出具,未经詹尼尔公司确认,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6月11日,詹尼尔公司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就充气卷帘尺寸与中博农公司进行了沟通。2012年6月12日,中博农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牛舍图纸全部发给了詹尼尔公司。2012年6月20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詹尼尔公司确认卷帘的相关事项,中博农公司要求卷帘可以实现关闭时完全密封,不允许有漏风的地方;要求卷帘能够在充气的情况下正常开启并灵活调节开启大小;询问卷帘使用寿命一般为几年;询问项目所在地冬天会有-40℃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2012年6月21日,詹尼尔公司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詹尼尔系统可用在明尼苏达州的牧场,那里的冬季气候异常严寒,有时一天当中气温最高达零上25℃,最低达零下25℃,所以在你们那里应该也不是问题。2012年6月28日,詹尼尔公司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詹尼尔充气卷帘顶部由两个风机操控,每1.5m的通风口由10根管子组成,上方7根和下方3根管子之间实心密封;一个风机连接顶部7根管子,另一个风机连接下方3根管子顶部;需要顶部打开时,底部风机自动关闭,随之下方的3根管子逐渐放气,上方7根管子在处于充气的状态下慢慢地向下滑落,顶部保留一个0.05-0.4米的开口;实际上,开口的大小取决于舍内要求达到的温度。2012年6月29日,詹尼尔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博农公司发送报价271340.99美元,如果10日内付款将有额外5%的折扣,并对货物的尺寸进行了详细描述。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最后的价款,同意就这个价钱进行双方的合作,并发送报关用的相关手续。2012年7月5日,詹尼尔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博农公司发送了已由詹尼尔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协议,约定中博农公司与詹尼尔公司就詹尼尔公司销售充气卷帘墙给中博农公司一事达成协议,詹尼尔充气卷帘顶部由两个风机操控,每1.5m的通风口由10根管子组成,上方7根和下方3根管子之间实心密封;一个风机连接顶部7根管子,另一个风机连接下方3根管子顶部;需要顶部打开时,底部风机自动关闭,随之下方的3根管子逐渐放气,上方7根管子在处于充气的状态下慢慢地向下滑落,顶部保留一个0.05-0.4米的开口;实际上,开口的大小取决于舍内要求达到的温度;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不得低于4年,如产品在安装完毕1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詹尼尔公司负责维修等售后服务,1年以后因生产瑕疵造成的损坏,按一定比例承担费用;要求詹尼尔公司提供产品满足中博农公司提供图纸所标示的安装尺寸要求;收到订单后4周内交货;收到10%预付款后开始生产,发货前付另外90%。2012年7月6日,中博农公司以电汇方式给付詹尼尔公司价款25777.39美元,购汇汇率为637.78。2012年7月10日,中博农公司与江陵县望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旺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委托单位是中博农公司,安装单位是望旺公司,安装地点是黑龙江省黑河市罕达汽镇中兴牧业牧场,安装范围是颈枷、斜杠��枷、卧栏、隔栏门、围栏、饲喂架、饮水槽、充气墙安装等,充气墙安装价款是69480.18元人民币。2012年9月28日,中博农公司以电汇方式给付詹尼尔公司价款231997美元,购汇汇率为629.97。此后,詹尼尔公司将充气卷帘墙发送到天津港。中博农公司将货物交由凯高公司运输至黑龙江省黑河市罕达汽镇中兴牧业牧场。2012年11月12日,中博农公司为本案货物给付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商纵横天津分公司)港杂费40320元人民币。2012年11月14日,中博农公司为本案货物缴纳海关进口增值税238811.86元人民币、海关进口关税167001.30元人民币。2012年11月26日,中博农公司为本案货物给付美商纵横天津分公司港杂费6254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5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詹尼尔公司充气膜内部结冰,要求詹尼尔公司解释什么原因引起以及如何解决;并向詹尼尔公司发送图片。2012年12月26日,中博农公司再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詹尼尔公司发送图片,要求詹尼尔公司解决问题并尽快回复。2012年12月27日,詹尼尔公司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认为卷帘不够长是因为安装季节为冬季,天气太冷而导致无法延伸,夏天就不会这样了,实际上安装卷帘的季节是夏天,如果中博农公司可以在来年夏天安装未完成的部分,让安装工人试着将所有褶皱状的卷帘拉伸开的话卷帘是长于框架长;詹尼尔公司告诉过安装工人,冬季时先使用一些多色卷帘布,暂时拧成大约4英尺宽的样子,沿着舍内上下密封两端,直到来年夏天再将卷帘彻底敞开,原地维护;像今年,因为混凝土和钢结构相对都较寒,牛还处于犊牛期,牛舍各方面条件都不太理想,不得不说今冬舍内的情况应该比较糟糕,到了明年冬天舍内有一定温度���时候肯定会好很多;若这样也不可接受,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将所有的框架截短2英尺,由此花费的时间和材料由詹尼尔公司赔偿。2013年4月11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在詹尼尔公司进行充气卷帘产品设计之前,双方已就黑河牧场的冬季运行环境、产品工艺需求以及牛舍图纸进行了充分沟通,詹尼尔公司亦承诺产品设计及加工质量完全能达到该牧场保温等方面的基本工艺要求。但产品经过2012年黑河冬季严寒天气下的实际运行,并结合牧场业主的反馈意见,詹尼尔公司的产品设计未充分考虑到当地冬季的严寒气候条件,存在严重的设计和加工、安装质量缺陷,无法达到该牧场冬季保温等方面的基本工艺要求,进而导致牧场业主以及中博农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黑河牧场业主已明确表示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请詹尼尔公司尽快就此事予以反馈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黑河充气卷帘存在问题汇总:一、充气卷帘布在长度方面与侧护板产生间隙,无法正常保温;二、充气方式为持续送风来维持充气布起升的高度,给使用方带来诸多不便;三、充气卷帘在设计上没有与牛舍墙面充分贴合,导致充气卷帘与牛舍墙面漏风,降低了舍内温度;四、在两幅充气卷帘结合的部位自然存在缝隙,在设计上没有考虑封堵的方案;五、充气卷帘布与侧护板之间从设计上没有完全密封,存在三角形的缝隙,舍内的湿气可以从这里冒出,在此遇冷结冰,压塌充气布;六、整个充气卷帘没有考虑完整的电控方案,导致电气元件需要现场采购,使用效果不太理想。2013年4月12日,中博农公司为签名、印鉴申请进行公证,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海诚公证处)出具(2013)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400号公证书,显示中博农公���法定代表人张定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授权蒋珠林、张安贵办理黑河市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罕达汽一牧场证据保全公证等相关一切事项。中博农公司给付海诚公证处公证费1000元人民币。2013年4月16日,中博农公司为防止证据灭失,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给付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公证处(以下简称黑河公证处)公证费3000元人民币。2013年5月2日,黑河公证处出具(2013)黑市证内民字第430号公证书,照片显示充气卷帘布在长度方面与侧护板产生间隙;充气卷帘没有与牛舍墙面充分贴合,导致充气卷帘与牛舍墙面漏风;在两幅充气卷帘结合的部位自然存在缝隙;充气卷帘布与侧护板之间没有完全密封,存在三角形的缝隙,舍内的湿气可以从这里冒出,在此遇冷结冰,压塌充气布。2013年5月13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退货相关事宜的催告函(三),再次要求詹尼尔公司解决上述问题。2013年5月13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邮寄了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退货相关事宜的催告函(三)。2013年6月6日,詹尼尔公司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认为詹尼尔公司中国的法律顾问表示詹尼尔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2013年7月4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产品(合同解除/无效)相关事宜的通知(四),正式通知詹尼尔公司,双方有关充气卷帘墙买卖合同解除(无效),请詹尼尔公司尽快返还中博农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货款,中博农公司保留进一步要求詹尼尔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2013年7月5日,中博农公司向詹尼尔公司邮寄了有关黑河中兴牧场项目充气墙产品(合同解除/无效)相关事宜的通知(四���。2013年7月15日,中博农公司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80号公证书,显示中博农公司与詹尼尔公司之间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2013年7月19日,中博农公司给付长安公证处公证费6430元人民币。另查,2015年4月7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参考价格为,1美元等于6.1955元人民币。庭审中,中博农公司主张,其与詹尼尔公司并未选择过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要求詹尼尔公司返还货款的同时,同意退还詹尼尔公司货物,货物均完好地保存在现场。诉讼中,中博农公司为向詹尼尔公司送达应诉手续,缴纳送达费95美元;给付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公司)翻译费731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8号,(总号:617)]载明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全部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核准书。该公约中涉及本案争议的条款包括: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第二章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十五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四十九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二节收取货物:��六十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第五章卖方和卖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八十一条:(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第六节保全货物:第八十六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美利坚合众国已加入该公约。上述事实,有中博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审理本案的程序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博农公司的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詹尼尔公司的营业地位于美利坚合众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均已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故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中博农公司与詹尼尔公司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订立问题。詹尼尔公司提出的发价已送达中博农公司并生效,中博农公司接受发价的通知亦已送达詹尼尔公司并生效,双方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订立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内容不违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关于中博农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其与詹尼尔公司有关黑河中兴牧场有限公司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充气卷帘墙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中博农公司在向詹尼尔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要求詹尼尔公司确认卷帘的相关事项,其中要求卷帘可以实现关闭时完全密封,不允许有漏风的地方;询问项目所在地冬天会有-40℃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詹尼尔公司在向中博农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詹尼尔系统可用在明尼苏达州的牧场,那里的冬季气候异常严寒,有时一天当中气温最高达零上25℃,最低达零下25℃,所以在你们那里应该也不是问题。但詹尼尔公司实际交付的充气卷帘布在长度方面与侧护板产生间隙;充气卷帘没有与牛舍墙面充分贴合,导致充气卷帘与牛舍墙面漏风;在两幅充气卷帘结合的部位自然存在缝隙;充气卷帘布与侧护板之间没有完全密封,存在三角形的缝隙,舍内的湿气可以从这里冒出,在此遇冷结冰,压塌充气布,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不相符,未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中博农公司曾明示地通知詹尼尔公司的特定目的。中博农公司在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形通知了詹尼尔公司,说明了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詹尼尔公司在已知道这种违反合同的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能解决问题,使中博农公司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中博农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詹尼尔公司为根本违反合同,中博农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且中博农公司已向詹尼尔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故中博农公司要求本院确认其与詹尼尔公司有关黑河中兴牧场有限公司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充气卷帘墙的货物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博农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问题。中博农公司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其与詹尼尔公司在��同中的义务,但詹尼尔公司应负责的损害赔偿仍应负责。中博农公司可以要求詹尼尔公司归还他按照合同支付的价款,詹尼尔公司亦可以要求中博农公司归还他供应的货物,且诉讼中中博农公司明确表示,其同意退还詹尼尔公司货物,故中博农公司要求本院判令詹尼尔公司返还货款共计257773.94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博农公司亦应把货物退回,在退回之前,中博农公司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且中博农公司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詹尼尔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所设定的义务为止。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詹尼尔公司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中博农公司因詹尼尔公司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中博农公司因詹尼尔公司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额包括:中博农公司给付詹尼尔公司价款时人民币购买美元汇率与现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产生的损失4660.82美元、中博农公司已缴纳的海关进口关税167001.30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26955.26美元)、海关进口增值税238811.86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38546.02美元)、中博农公司为本案货物已给付美商纵横天津分公司的港杂费共计46574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7517.39美元)、中博农公司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已给付黑河公证处的公证费3000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484.22美元)、中博农公司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已给付长安公证处的公证费6430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1037.85美元)、诉讼中中博农公司已给付百嘉公司的翻译费731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117.99美元)、诉讼中中博农公司为向詹尼尔公司送达应诉手续缴纳的送达费95美元。故中博农公司要求本院判令詹尼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共计79414.55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超出部分因中博农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保护。詹尼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第十四条(1)、第十五条(1)、第十八条(1)、(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1)、(2)、第三十九条(1)、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有关黑河中兴牧场有限公司罕达汽规模化牧场充气卷帘墙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二十五万七千七百七十三美元九十四美分。三、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九千四百一十四美元五十五美分。四、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所设定的义务后十日内退回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充气卷帘墙。五、驳回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九百五十八元人民币,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八十七元人民币,由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合三千七百零七美元六十九美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被告JanAire,Inc.(詹尼尔充气卷帘系统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莫泰京人民陪审员 闫少梅人民陪审员 祖砚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