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冯鹏鹏与戴向阳、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鹏鹏,戴向阳,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今朝经济有限公司,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初字第53-2号原告冯鹏鹏。委托代理人史明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向阳。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震宇,总经理。被告今朝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晖,总经理。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宗坤,总经理。原告冯鹏鹏诉被告戴向阳、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今朝经济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原告冯鹏鹏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鹏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鹏撤回对被告戴向阳、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今朝经济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80元、减半收取45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冯鹏鹏负担。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