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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与被告王玉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王玉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大泉村四道岔。法定代表人:李宗敏,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徐金兵,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东,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长治路社区镇江三巷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与被告王玉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县新成砂场负担。审判员  高福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