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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尚大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尚大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39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尚大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尚大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建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尚大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