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诗德与刘少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德,刘少平,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源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刘诗德,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少平,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源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响水村作坊沟社,组织机构代码59365544-X。负责人匡永学,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鲁彪,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德诉被告刘少平、第三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诗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诗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诗德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