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石桂花,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万某某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诉讼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限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交纳)。审判员 陈晓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