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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0-24号负1-3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7101818-0。法定代表人李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华,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