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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宋海滨,赵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64-3号原告张强。被告宋海滨。被告赵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海滨在荣成市荷塘北区66号门市2号(房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号),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海滨在荣成市荷塘北区66号门市2号(房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