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陶某、涂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陶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申请人涂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陶某、涂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某、涂某因婚约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红安县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陶某一次性支付涂某彩礼现金14000元;另赔偿其它损失3000元,共计17000元,此款当日履行完毕。二、双方自调解后,自动解除其同居关系,双方不再干涉对方婚姻自由。三、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双方无任何异议,不再向对方索取任何现金和实物。四,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村调解委员会和华家河镇调委会存档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燕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