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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清,黄芳,李玉昌,王永芬,李勇,曹进,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3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清,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黄芳,女,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李玉昌,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芬,女,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曹进,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崇胜。申请执行人王永清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六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该六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35、36、37、38、39、40号六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学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