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正林、袁成立与袁成立、陈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林,袁成立,陈美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正林。委托代理人:王美清。被告:袁成立。被告:陈美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林与被告袁成立、陈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正林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