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飞霞。委托代理人:田海斌,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龙山县,系该司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莉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系该司行政主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海斌、周莉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康某家药房网”微博(http://e.weibo.com/kzj365)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一张图片(图片编号:dv099020a2,内容:女人)。被告还在微博中使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63张图片,原告将另案起诉。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二、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康某家公司辩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理由是: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称涉案图片版权是美国盖帝公司所有,但诉讼权利是法定的,不能转让,同时版权也不是因授权而获得,应有版权机构出具版权证明,原告亦未能提供;2.原告不能证明拥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其提供的“版权确认及授权公证书”均是GettyImages,Inc单方声明,没有美国版权机构的相关版权证明,也没有中国版权机构的相关版权证明;3.原告未提供证明证实涉案图片未过著作权保护期;4.原告提起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被告在微博上转发涉案图片近似作为公益知识的分享,没有获得功利的宣传。原告与他人之间的许可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的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相关票据进行佐证;5.原告有恶意诉讼之嫌,原告网站注册用户可以直接下载涉案图片,且无任何侵权告知或提示,有钓鱼之嫌。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III,依据公司授权,出具了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授权范围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的侵犯,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中列有Stockbyte、Photodisc、Iconica、Stone、DigitalVision、Retrofile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二、2013年1月10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该处于同年1月30日作出(2013)大中证经字第57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文件夹显示内容包括:1.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的页面后进行搜索,可见登载有Stockbyte品牌、编号为dv099020a2图片一张,该图片显示版权所有:1995-2013,所在网页底部载有“版权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的字样。2.网站首页网址http://e.weibo.com/kzj365的主办单位为康某家公司,新浪认证公司名称为康某家公司的微博首页显示有“康某家药房网”字样,该网页宣传配图中使用了一张与上述dv099020a2图片内容视觉上无差别的图片。三、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等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许可用途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广播、戏剧展览、印刷出版物等无限次复制,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四、2014年4月,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华盖公司因著作权维权纠纷案件,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康某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5日,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注册资本300万元。六、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许可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盖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康某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其赔偿数额。(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对Stockbyte品牌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确认书,华盖公司对授权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华盖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Stockbyte品牌包括了编号为dv099020a2的图片,该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该图片网页下方标注“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结合以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是Stockbyte品牌编号dv099020a2的图片的相关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依据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授权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至于康某家公司辩称,华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图片未过著作权保护期,根据华盖公司现有证据,在其公证取证时涉案图片显示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2013”,在康某家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图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二)关于康某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华盖公司起诉康某家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是康某家公司转发的一条配图微博,该微博的配图与华盖公司编号为第dv099020a2的图片经庭审比对,两张图片内容视觉上无差别。举证期限内康某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构成对华盖公司相关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至于康某家公司辩称,其转发涉案图片非商业目的,没有获得功利的宣传,本院认为康某家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友关注,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提高点击率,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度,客观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的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应综合考虑康某家公司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的目的是对公司进行宣传,故本院对康某家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现华盖公司起诉要求康某家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数额。华盖公司要求康某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但其并未对此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其未提供相关票据,但华盖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考虑本案的难易程度及系列案件的性质,对于律师费予以酌情支持。关于公证费,基于华盖公司确有公证取证,本院根据公证取证涉及图片的数量,对维权的公证费予以酌情支持。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没有康某家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及存在相关系列案件等因素,酌定康某家公司侵权赔偿的数额为9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编号为dv099020a2的图片;二、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其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