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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万凯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万凯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英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凯旋,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贺伟,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印染公司)因与上诉人万凯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大印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敏,上诉人万凯旋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万凯旋于2010年3月到宏大印染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万凯旋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底,后期双方产生纠纷,宏大印染公司未支付万凯旋2013年6、7、8月份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宏大印染公司以万凯旋无故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万凯旋的劳动关系。万凯旋向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宏大印染公司未提供任何关于万凯旋月工资数额的证据,仲裁委对万凯旋提出的月工资2400元予以采信,并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阜开劳人仲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宏大印染公司补发万凯旋2013年6、7、8月三个月正常工资7200元;二、宏大印染公司支付万凯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9600元;三、宏大印染公司为万凯旋补缴2010年3月至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宏大印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同意以2012年9月-2013年5月共9个月的平均工资1405.67元作为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宏大印染公司没有为万凯旋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为:宏大印染公司与万凯旋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双方同意以2012年9月-2013年5月共9个月的平均工资1405.67元作为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宏大印染公司未支付万凯旋2013年6、7、8月工资,应予以补发,补发额为4217.01元;万凯旋在宏大印染公司工作3年零5个月,宏大印染公司应支付万凯旋3个半月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4919.85元(1405.67×3.5);同时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405.67元;三项合计10542.53元,并为万凯旋补缴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给付万凯旋人民币10542.53元;二、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为万凯旋补缴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宏大印染公司上诉称:万凯旋在工作期间违规操作、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其解除与万凯旋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且不应为万凯旋缴纳社会保险。万凯旋辩称:宏达印染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为其办理保险、拖欠工资,故宏达印染公司依法应支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各项保险。万凯旋上诉称:其基本工资是2400元/月,宏达印染公司应当补发其工资7200元。宏大印染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宏大印染公司上诉称万凯旋在工作期间违规操作、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其向万凯旋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一个月工资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宏大印染公司依法应为万凯旋补缴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认可平均工资为1405.67元,故一审判决以此为标准计算补发工资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阜阳宏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万凯旋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