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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志福与邓兴云、敖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福,邓兴云,敖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秦志福,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兴云,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敖太莲,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福诉被告邓兴云、敖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福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