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李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亮被执行人李永红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克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李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洪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