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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治琼、张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马治琼,张庆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北山行政区农牧局3楼。组织机构代码66366270-X.法定代表人:王德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丛。被告:马治琼。被告:张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治琼、张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庆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