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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美荣与告白富春、倪仙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6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美荣,白富春,倪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64-5号原告姚美荣,女,汉族,1955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富春,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新发乡。被告倪仙桃,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荣诉被告白富春、倪仙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美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白富春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姚美荣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富春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83212.9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