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美荣与告白富春、倪仙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6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美荣,白富春,倪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64-5号原告姚美荣,女,汉族,1955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富春,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新发乡。被告倪仙桃,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荣诉被告白富春、倪仙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美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白富春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姚美荣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富春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83212.9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