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芝英、于恩清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杨芝英,于恩清,张俊英,王桂云,刘文庆,王新玲,张秀珍,时秀珍,宋立兰,刘金岭,宋林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芝英。被告于恩清。被告张俊英。被告王桂云。被告刘文庆。被告王新玲。被告张秀珍。被告时秀珍。被告宋立兰。被告刘金岭。被告宋林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芝英、于恩清、张俊英、王桂云、刘文庆、王新玲、张秀珍、时秀珍、宋立兰、刘金岭、宋林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