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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103号申请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XX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索建明